滇池流域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案宣判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滇池公益用语 滇池流域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案宣判

滇池流域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案宣判

2023-09-19 15: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滇池流域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案宣判 法治新闻来源:《工人日报》 2019年06月08日 10:45 A-A+ 扫一扫 手机阅读 我要分享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QQ微信

原标题:

  本报讯(记者陈昌云)6月3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水警码头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被判公开道歉,并现场向滇池投放鱼苗8万尾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该案系云南省检察机关就滇池流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首案。

  2017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闵某、钱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郑家河村船房河使用电鱼器捕鱼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电鱼器一套,渔获物鲫鱼14条、泥鳅67条。2019年5月10日,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向盘龙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闵某、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非法捕捞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在电鱼过程中,电极附近的鱼类特别是幼鱼几乎全部死亡,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严重破坏滇池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公诉机关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议相关部门启动生态补偿机制,对二人分别处以4000元生态补偿费,用于购买鱼类放归滇池。

  在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当庭悔罪,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补偿。法院当庭宣判: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2000元;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2000元;闵某、钱某某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4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并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通过到场媒体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并在滇池边投放鱼苗。

  盘龙法院院长孙敏介绍,盘龙法院环境资源庭自2013年5月成立以来,共审理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2件,包括此案在内,共有11件案件28名被告人被判令向滇池投放鱼苗,共计投放鱼苗104万尾。

  通过梳理,盘龙法院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犯罪主体多为流动人口;犯罪地多为入滇河道;犯罪手段以电捕鱼为主;多为共同犯罪,相互配合;行为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违法性质认识不足,没想到会触犯刑法。

  多年来,云南法院积极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云南高院、昆明中院和昆明市辖区三家基层法院设立了环资庭,两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的专门合议庭,对相关案件进行归口审理,形成集聚优势、统一裁判尺度,提升了司法权威。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