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观察:法律是保护“坏人”的?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权力巅峰的人是坏人 新观察:法律是保护“坏人”的?

新观察:法律是保护“坏人”的?

2024-02-20 10: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喜欢看港产电视剧的人一定看过这样的情节:被告有钱又十恶不赦,做出违法行为后为自己请了有名的“大状”辩护,法庭上控辩双方你来我往,但最终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被告被无罪释放。

作为法治社会的香港,法律为什么也放过了“坏人”呢?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如果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疑问,那么则按照有利于被告的方向解释,而不是“疑点利益归于检方”,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支持检方的指控。具体说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宣告无罪;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认定轻罪;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认定为一罪。

宁纵勿枉,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宁可放过坏人,不要冤枉好人”。

更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美国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被指控谋杀了自己的妻子和另一男子。鉴于辛普森曾经对妻子实施过家庭暴力,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认定他就是杀人凶手。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辛普森案的判决。然而最具戏剧性的是,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辛普森在此案中被判无罪(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作为法治社会的美国,法律为什么也放过了“坏人”呢?

实际上,英美法系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这样的代价可能是放过了“坏人”,但好处是不但防止“苛政猛如虎”,还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罔顾程序、从重从快打击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伸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作为大陆法系,在我国的法律也有“疑罪从无”的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六十二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但实际上,我国在办案和审判上,很多冤假错案,都遵循一个简单的逻辑,即公安机关在获得一些案件线索以后,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展开侦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随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遂认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起诉意见而提起公诉;而有些审判机关则在证据明显不完整的情况下,降低定罪标准,对被告人作出不应有的处罚。赵作海、张高平、张辉、李怀亮等冤案都是如此。

近年来“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的日益深入,刑事案件以其重要的社会影响力而将司法机关推入政治化运作的环境中,使司法偏离了公正的立场,既掩盖了本可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也遮蔽了法律规范应有的内涵和要求。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