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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借网贷逾期会怎么样

2023-03-12 05: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去年,一大串P2P公司连续暴雷,很多网络借贷涉嫌刑事犯罪,导致众多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最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P2P的民事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平台,为注册用户借贷提供居间服务。李四系甲公司股东,委托A公司在平台网站发布借款信息。A公司遂在平台网站发布了如下信息:借款人为甲公司;平台风控人员多次核实了该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以及业务;该公司资金雄厚,实力强大,无不良征信记录,回款有保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四通过平台借得资金共计500万元。

张三系平台的注册用户,看到借款信息后与李四、A公司在线签订了《借款电子协议》,向李四出借12万元。借款到期后,李四未按约偿还本息。

张三遂把李四及A公司诉至上海浦东法院。张三认为,李四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A公司作为借款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且提供虚假信息,损害了其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A公司辩称,A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不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A公司对涉及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提供了虚假情况,未充分揭示借款风险,足以影响出借人作出合理判断。第二、A公司在平台网站为李四发布高额借款需求,违反了有关控制网络贷款风险的监管规定,导致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被放大,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A公司的行为和原告的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作出判决:李四支付原告张三涉案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A公司对李四的前述付款义务向原告张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小编电话连线了本案的承办法官孔燕萍,让我们听听法官是怎么分析这件案子的吧。

Q孔法官,P2P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啊?

A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网贷平台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信息披露义务。为进一步规范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此外,银监会于2017年8月24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网贷平台应当披露的具体事项、披露时间、披露频次及披露对象等信息。

Q那P2P平台都应该披露哪些信息呢?

A网贷平台应披露以下几点内容: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身的信息,包括备案、组织、经营、合同等信息;二、借款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借款担保情况)、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三、持续披露借款项目有关信息,主要是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的资金运用及自身经营信息,特别是涉及借款人还款能力方面的重大信息。

Q平台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应该怎样承担责任呢?

A《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居间人的网贷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网贷平台信息披露错误;第二,造成了委托人(一般为出借人)出现损失;第三,出借人的损失与网贷平台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P2P平台在网络借贷中充当信息中介角色,其不属于单独或共同侵权人,借款人违约才是导致出借人资金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出借人对P2P平台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其损失需待出借人无法全部赔偿时才能确定,故P2P平台披露虚假信息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为补充责任。

法律知识小贴士补充责任是责任人在行为人自己不足以赔偿某行为所致损害时,就其不足部分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责任主体为二人以上。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多个责任主体中有的须先承担责任,有的是在先责任主体不能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前一顺序责任人已经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后一顺序责任人就不必承担责任。

还是那句话,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如果真的碰上这种发布假信息的网贷平台,就需要我们知法懂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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