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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计税评估价有异议 可以申诉吗?成都市地税局:可以

2024-06-18 03: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朱海丹)8月17日报道“我买的二手房由于自身原因成交价格比计税价低的,可以进行申请重新评估吗?”、“对房屋计税评估价有异议,可以申诉吗?”……成都全搜索新闻推出的《民生点击》栏目新一期聚焦二手房买卖问题以来,不少网友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前来咨询。针对网友关注的二手房交易计税问题,记者今日采访了成都市地税局相关处室负责人。

对存量住房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 可采取四种方式解决

“我买的二手房由于房屋原因,成交价格低于地税部门的系统最低计税价格的可以进行申请重新评估吗?”针对市民谢女士的问题,成都市地税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今年6月,成都市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国土局、公安局、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纳税人对存量住房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采取四种方式解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二)纳税人可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主管地税机关参考估价机构出具的结论确定计税价格,主管地税机关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

(三)纳税人和主管地税机关可共同委托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所交易的存量住房进行价格认定,并据此核定交易计税价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评估所产生的费用,需要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法院拍卖的房屋 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计税

记者了解到,根据《通知》规定,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为依据。但对于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征税。

“在房产计税价格评定中,哪些可作为‘正当理由’申请重新评估?”针对市民代先生的疑问,记者从成都市地税局了解到,“正当理由”的确定由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根据《通知》规定,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定和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价格如果低于评估价,也可视为有“正当理由”。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以及依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进行存量住房权属变更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房屋存在一些明显的结构损坏或者缺陷如房屋漏水、被腐蚀,没有卫生间等,经取证也可以视为“正当理由”。

存量房评估价如何生成?地税局解答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评估值是怎么样得来的呢?”针对市民刘先生的问题,成都市地税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存量住房评估值是由税务部门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到现场采集房屋的实物、区位、权益等房屋的基础信息,搜集到影响房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并将这些信息建立批量估价模型,算出房屋之间和影响房价的因素之间的比价关系,再导入系统,生成系统评估价。

“系统评估价会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情况以及影响房价因素的变动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以确保评估值的公允性。”该负责人说。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存量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作者:朱海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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