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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庄园制社会的发展和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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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田制是日本继班田制之后出现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同时庄田制社会也是日本社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它适应了日本国家封建化改革的趋势,同时也是日本封建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

从公元8世纪到12世纪最终确立,日本的庄田制经历了几个重要的变化时期,一直到16世纪末走向消亡,在近八个世纪的时间里,日本的庄田制对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01 发展过程

1、初期:八世纪中叶至十世纪

八世纪中叶至十世纪,日本庄园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尚未形成完备的庄园体制,领主对庄园土地和雇佣劳动力的支配权是分离的。

除了圈占并开垦荒地之外,庄园领主不得不向皇室贵族寄进以获取耕田,更有甚者强行掠夺农民的垦田,这都是在国家各级政权和贵族豪族的积极支持保护下展开的。

初期庄园领主的权力有限,不能够完全掌握庄园土地的相关事务,大部分的土地要受到封建国家的约束和管控,相当多的输租田要向国家交税和承担杂役。

此时的庄园里大部分是亟待开垦的农田,因此充足的劳动力资源是庄园经营必备的条件。

领主一般会选择奴婢、社会浮浪(类似中国所讲的市井流民)以及附近的自耕农参与垦田,并支付给他们一定的薪酬。

这其中奴婢和被遣入的浮浪都是庄园内固定的庄民,直接对庄园领主负责,不过不如自耕农(班田农民)的任务和身份重要。

在招收完劳动力之后,庄园领主一般会采取雇佣劳动力直接经营或出租经营两种方式,庄园雇佣的劳动力会在领主管辖的庄佃劳作,其余出租的庄田占据整个庄园的绝大部分比例。

租种庄田的班田农民和浮浪是主要的雇佣劳动者,其中班田农民虽然处于雇佣关系之中,却依然是国家的合法公民;浮浪虽失去原有的籍贯,仍没有脱离官府征收租庸调的控制,而且凡是逃避赋税和徭役的浮浪都要受到惩罚。

这种雇佣租佃关系比较原始简单,不能够对班田农民和浮浪进行捆绑式地束缚,领主不能随意地对其征收庸调,庄民只是单纯地交纳种田的地租。

超过雇佣的期限或是发生其他意外情况,领主依法允许其恢复人身自由。

2、中期:十世纪至十一世纪中叶

十世纪,封建国家政局发生变化,庄园失去皇室贵族和国家权力的支持,而且缺少长期稳定的耕作劳动力,大多数的庄园逐渐走向衰落。

只有少数的庄园领主变通发展,将庄园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实现了庄园的完全私有化。经济上不输租的特权和政治上不入的特权,是日本庄园完全脱离国家衙门管控的两个法宝。

十世纪以后,庄园要求获取免除课役特权的现象日趋普遍。随着庄园整顿运动促进庄园领地与国衙领地的分离,庄园免除临时杂役的特权终于得到确立。

因此国家不再直接掌控庄园寄做人,庄民只需对庄园领主负担租税和力役。这样庄园领主掌握了稳定的劳动力,完全支配庄园寄做人(班田农民)的人身自由,从而实现庄园内部的自给自足。

此时庄园基本以田刀(富农)为主体承包经营庄田,被承包的土地称为“名”,田刀具有既经营公田又租种庄田的双重身份,因此庄园领主不能管控其人身自由。

田刀承包租种庄田的期限是一年,到期要主动签订新手续,并且租种的土地位置随时可能改变。如果田刀违约,领主会禁止田刀寄居庄内或收回土地改易他人。

不过田刀大多是班田农民中的富农或当地豪族官员,拥有一定的势力和财力,不是完全被庄园领主控制的依附庄民。

有时充当庄园领主和耕作者之间的桥梁,负责组织庄民种田和向领主交纳地租,遇到不合理的情况,他们敢于同庄园领主发生冲突,经常出现谎报田地等级、私吞庄田、不交地租、罢农休耕、勾结国衙夺取庄田等暴力行为。

十一世纪中叶以后,田刀获得请作地的占有权和冠名权,请作地的性质演变为名田,田刀就成为了名田的主人。

至十二世纪,尤其是进入镰仓时期,几乎所有的庄园都由名田构成。名主对名田虽无完全的所有权,但可以长期请作,请作地的耕作权发展为一定的私有权。

不过田刀由于成为名主而被束缚于名田之上,为领主提供地租和劳役,和庄园的专属庄民一般无二。

3、后期:十一世纪后半期至十二世纪

十一世纪后半期至十二世纪,庄园发展迅速,朝廷虽曾多次进行庄园整顿,但均未能抑制其发展的势头,以致全国大部分土地为庄园所覆盖。

庄园的寄进者基本是中下级贵族、官吏和在地领主,寄进的土地则是他们以各种手段占有的“私领”。

地方中下级贵族、官吏对庄园领地具有较强的私有权力,不过这种不输不入特权不是每一个庄园领主都可以享受的。

在古代的封建社会中,特权往往和政治经济地位相匹配,中下级贵族、官吏为了掌握私领的主动权,只能向上级贵族寄进以求保护。

当时日本寄进地型庄园的领主权自下而上是庄官、领家和本家,在领家寄进之后还需要向本家寄进,多重的寄进之后,庄园才能成为完全的私人领地。

这样一个以庄园为纽带的多层次的职体系构成,各层次之间不仅相互补充完善,还相互制约。下级领主在庄园寄进后,依靠上级领主的补任,可以获得庄官职或领家职。

不过如果下级领主背叛上级,上级领主可以跳过契约免去他的职位;下级领主无故拒纳年贡,上级领主有权督促或警告,如果仍然不肯接受或消极懈怠,上级领主可以另外选任别人。

其次,上级领主有权调停下级领主的庄园纠纷,治理审判其非法行为,不过受制于距离和经验等客观因素,上级领主对寄进型庄园的控制力度和管理的精细程度有限。

一般下级领主掌握庄务权,包括管理庄园、征收租税和赋役、追捕盗贼;而且上级领主虽然有权任免下级领主,但不能侵犯下级领主的合法权利。

02 衰落解体

日本的庄园制度在15世纪初开始走向衰落,正式解体于16世纪末,在十五世纪之前日本处在了全国大乱的南北朝时期,地方领主势力迅速增长,地方庄园内部的庄官和地头侵蚀庄园领主权,致使过去的庄园领主的权力大大衰弱。

而且当时日本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再加上日本官方和民间与中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频繁,中日贸易量迅速增加,从中国引进的先进技术激发了日本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更加宽松,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日本传统的庄园制度逐渐开始瓦解。

1、解体标志

庄园制社会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名体制,建立于日本的平安时期至镰仓时期,意思就是以名为体,名是当时庄园领主的税收单位和基本生产单位,名田的主人与家庭共同经营名田。

南北朝时期名体制开始解体,庄园制社会也随之解体。

因为名的内部出现了多个名主权力持有者,名主一家独大的局势被打破,而且买田的名主成为被出售的土地的佃耕者,名主职已经沦为个人增收的权利。

名主职的分化和名田的买卖使名主从家长制家族内部开始独立分化;农民阶级内部的阶层流动性加强,名主、自耕农、作人等群体的身份发生前所未有的颠倒和突破;依附农和奴婢获得人身自由,并享受到一定规模的名田耕种权。

2、解体表现

庄严庄园制度瓦解的具体表现可以从贵族阶级、被统治阶级和社会统治制度三个方面来分析。

从贵族阶级的角度上看,日本传统的氏族贵族地位逐渐下降,由于庄园制是日本氏族贵族同志的经济根基。

随着庄园制的衰落和瓦解,氏族贵族的同志地位也不得不有所冲击。

统治阶级内部下层武士和地方豪族势力迅速碾压贵族,他们开始与以天皇为代表的贵族分庭抗礼,同时大名之间互相征伐冲击了原来的贵族秩序,类似于中国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情况。

以农民为代表的被统治阶级中的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变,传统的家长制大家族不断消亡。

以两代人为核心的小家庭逐渐独立成熟,社会阶层的流动性增强,以经济关系为纽带的新型社会关系开始形成,庄园内的庄民对庄园领主的人身依附减轻,职业和身份的选择更加自由。

与之相应的律令制体系被武士阶层创立的二元政治体制取代,幕府逐渐掌握日本国家的最高权力,天皇成为日本民族名誉上的象征并持续至今。

03 结语

庄园制是日本封建制确立与发展的经济基础,它的发展也是封建国家生产关系逐步完善的重要标志。

在几百年间其发展出垦田地型庄园、杂役免除型庄园、庄进地型庄园等多元化的形式,庄园领主可以不向国家提供租税,也可以免除为国家服徭役的义务,可以自由决定谁可以进出庄园,对土地、庄民和庄内的司法案件具有绝对的主权。

不过庄园制是日本历史一闪而过的流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阶层的分化,人身依附关系减弱,自然庄园制就会逐步走向衰落。

参考文献

金颖.论日本庄园制的衰落[J].日本研究,1993.祝宏俊.日本庄园制产生的制度分析[J].史学集刊,2000.赵连泰,邓鹏.日本庄园制研究[J].日本研究,1988.祝乘风.日本庄园制社会经济结构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2011.祝乘风.论日本庄园制社会的解体及其历史地位[J].辽宁大学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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