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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黄埔油罐车爆炸案一审判决两人获刑

2024-03-26 03: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油罐车司机三年半追尾货车司机三年

  新快报讯 记者 李海强 通讯员 黄华妍 报道 今年6月29日凌晨,广州黄埔区发生一起特大的油罐车爆炸事件,死伤惨重。昨日,黄埔区法院对该案作一审宣判,油罐车司机周崇海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获刑3年6个月,追尾致爆炸的货车司机刘振东领刑3年。两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爆炸致20死16重伤

  法院查明,2012年6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振东受雇驾驶湘牌货车到东莞麻涌运煤,当车沿广深沿江高速公路行驶,适遇被告人周崇海和押运员赖树彬(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油罐车违规停车,欲放下违规搭乘该车的赖某全。

  但由于尾随在后的刘振东遇险情时未采取避险措施,致使其车车头与油罐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油罐车超载的溶剂油泄漏。

  泄漏的溶剂油沿排水管进入高架桥下的地面,遇火源后又导致高架桥下一带设施起火,火势再蔓延至上述车辆碰撞事故现场,结果造成20人死亡、16人重伤、6人轻伤、1人八级伤残及包括消防车、事故车辆在内的22台车辆及其他财物被烧毁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46万余元。

  据悉,事故发生后,周崇海即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报警,并留在现场处理。不过,两名被告人至本案审理时尚未作出任何赔偿,也表示无能力赔偿。

  影响恶劣不宜过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崇海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案发经过,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振东归案后亦能够如实供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应考虑其当时已受伤客观上无法主动投案的事实。

  因本案最终后果的发生,除本案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不宜孤立、机械地用本案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来评价被告人的行为。

  鉴于因本案导致的死伤人员较多,社会影响恶劣,不宜对被告人过宽处罚,未予缓刑。

  记者另悉,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政大队副大队长袁某宏,与路政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李某青,对该事故背后负有渎职责任,分别被控玩忽职守罪。两人今日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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