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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文物局 关于印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暂行)的通知 洛文物〔2024〕38号
各县区文物(文旅)局,洛阳古城保护中心,龙门石窟研究院,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文物的安全和完整,预防各类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科学、系统的方法,及时发现和处理文物安全隐患,现将《洛阳市文物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7日 洛阳市文物局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文物的安全和完整,预防各类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科学、系统的方法,及时发现和处理文物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文物安全红线底线生命线思维,压实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和文博单位直接责任,严查密防文物建筑、博物馆、文物保护工程工地和考古发掘工地等重点单位安全风险隐患,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坚决遏制和杜绝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文物安全工作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原则 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和“预防为主、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意见》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国家文物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洛阳市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八)《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九)《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 (十)《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十一)《文物建筑火灾风险防范指南(试行)》 (十二)《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十三)《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试行)》 (十四)《博物馆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十五)《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 (十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十七)《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工作指南(试行)》 (十八)《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 (十九)《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四、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二级制度,即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督查检查,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各文博单位组织自查。 (一)工作职责: 1.市文物局拟定全市文物系统文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结合国家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制定专项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计划,并依据计划开展安全隐患督导检查。 2.组织对各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文博单位的文物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或责令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案。 3.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及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专项安全隐患督导检查。 (二)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各文博单位工作职责: 1.拟定本辖区、本单位文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并结合国家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制定专项文物安全隐患排查。 2.组织开展本辖区、本单位文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好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案。 3.对本辖区、本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及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 1.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 2.石窟寺、石刻盗窃盗割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 3.革命文物建筑、传统村落、文物古建筑群、博物馆、纪念馆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等问题; 4.文物建筑构件和附属文物盗窃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 5.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建筑修缮工程和考古发掘工地。 (二)排查治理的内容: 1.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管理问题 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缺位或者职责不清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未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安全保卫力量不足的。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未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未编制各项文物安全案件事故应急预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不落实的。 安全巡查检查情况: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的;未开展随机抽查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检查的;未按照要求制定安全检查记录档案的;文物建筑内僧侣用房、员工宿舍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火灾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安全隐患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的。 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及日常运行维护情况: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的;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老化破损,或者将专用器材移作他用的;具有状态指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其指示灯的工作状态不正常的;未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的;安防、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不能熟练操作控制设备的;消防水源、水量和水压等不能满足灭火需求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通,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2.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火灾隐患 电气安全隐患:违规使用电热器具的;在文物、博物馆单位内为电动车辆充电的;违规使用卤素灯、白炽灯、高压汞灯等照明设备,空调等用电设备老旧现象严重的;使用刀闸开关,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虚接、乱拉和负荷过载的;配电柜(箱、盘)、用电设备、线路接头的危险距离范围内堆放有可燃物,大功率电器散热空间不符合散热要求的;可移动式插座或电器设备直接设置在可燃材料上的;配电箱没有正确安装,存在漏电危险,以及插座串联或者级联使用的;在文物本体上敷设安装用于亮化的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后不拉闸断电的。 用火安全隐患:用于居住或者生产功能的文物建筑内,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使用柴火、燃气、煤炭等燃料取火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施工现场违规动火,未落实现场看护措施的;在禁烟场所吸烟的;文物保护范围内违规使用明火的。 燃香烧纸隐患:在辟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燃香、点灯、烧纸等违反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或者构成火灾隐患的;燃香、点灯、烧纸等场所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燃香、点灯、烧纸(帛)的。 危险物品安全隐患: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指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易燃易爆物品摆放不符合规定,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3.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建筑修缮工程和考古发掘工地 工地安全责任人缺位或者职责不清;未制定或未落实各项工地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施工人员岗前安全警示教育培训;未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未进行工地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施工现场违规用电动火,未落实现场看护措施;未对考古作业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危险区域、部位采取加固、支护、围挡等安全措施;未编制人员救护、文物抢救保护等预案。 六、排查治理方式 市文物局每年对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检查2次,对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巡查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各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每季至少检查两次。局属各文博单位应当每日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特定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排查。 七、隐患整改与措施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执法机构抽查、督察与巡查时,对于发现的隐患,能立行立改的,应当立即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需一定时间整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无法整改的隐患,安全责任单位或直接管理人应决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岗位是否立即停止产生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行为,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进行监督落实,确保文物安全。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做好抽查、督查与巡查记录,及时将巡查记录、文字和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电子与纸质档案。 八、监督与考核 (一)定期对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通报,督促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二)对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巡查职责或工作不力导致文物遭受破坏、被盗、灭失等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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