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新规解读】财务篇(一):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监管要求 2017年2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四十八十四-6 【再融资新规解读】财务篇(一):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监管要求 2017年2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

【再融资新规解读】财务篇(一):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监管要求 2017年2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

2023-06-15 01: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雪球App,作者: 和诚IPO,(https://xueqiu.com/1110095849/117488585)

2017年2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1、审核要点

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购买非保本保息的金融产品;投资与主业不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等。对于非金融企业,此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投资金融类企业的,亦视为财务性投资。

(1)申请人应结合发展战略、现有主业、投资目的、投资期限等论述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公司再融资董事会决议日时,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例如已经公告未来要做的财务性投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量。

在满足前述条件下,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3)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者虽然投资期限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使用。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非金融企业近期投资金融类企业的金额,也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案例

亚泰国际反馈意见:请保荐机构对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申请人是否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类金融业务情况。(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3)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3、总结

在全社会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脱虚向实是政策指引的大方向,因此募集来的资金肯定要优先用于实业,不能炒股。财务投资的红线是财务性投资不能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30%。

以上内容为和诚IP0原创 欢迎转发并标明出处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资料撰写,和诚IPO无法保证公开资料的准确性。在任何情况下,本文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