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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渝北司法护航绿水青山

2024-01-06 20: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区法院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渝北司法护航绿水青山

2022年06月15日 11:18:01 来源:渝北区融媒体中心

本报讯(记者 欧云霄)6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渝北区法院审理的“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岗等污染环境案”(案例02)、“朱某学滥伐林木案”(案例03)、“某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对某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案”(案例09)入选。

1.污染环境案

案情回放

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输液瓶的回收、运输、处置(不含医疗废物),法定代表人关某岗。

2018年8月,该公司从医疗机构回收玻璃输液瓶后,与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股东李某芳、陈某林共谋,以320元/吨的价格将约1300吨玻璃输液瓶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由陈某林安排陈某强进行管理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对其中混杂的针头、棉签、输液管等废物进行了掩埋处理。案发后,对掩埋的废物进行挖掘并转运,经鉴定,该批废物系危险废物,共计16.27吨。

2018年11月,关某岗明知李某芳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介绍易某林将其存放在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的玻璃输液瓶瓶盖出售给李某芳以赚取差价。

2019年1月至3月,李某芳雇佣工人分离、筛选、清洗收购的瓶盖,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筛选出的针头、棉签等废物堆放在厂房内。案发后,经鉴定,从易某林处收购的瓶盖均系危险废物,经应急处置,转移瓶盖等废物共计72.9吨。

法院裁判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被告人易某林、关某岗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并处置,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李某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关某岗系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林系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芳、陈某强系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单位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关某岗、李某芳、陈某林、陈某强、易某林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关某岗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关某岗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维持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及李某芳、陈某林、陈某强、易某林等人定罪量刑。

案例启示

区法院法官认为,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医疗废物往往携带大量病菌、病毒,具有感染性、传染性等危害,尤其是在当今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非法处置行为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本案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没有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废物的处置,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展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决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度,有助于警示上下游相关的医疗机构、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公共健康风险。

2.滥伐林木案

案情回放

被告人朱某学系某村社长,为售卖墓地牟利,在修建公路和坟墓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先后组织该社社员在地处巴岳山——西温泉风景名胜区的该村唐家嘴、花坟、窑罐厂等地非法采伐林木。

2019年3月24日,朱某学组织社员在唐家嘴的集体林地上,用油锯、弯刀等工具砍伐林木共计46株。

2019年6月10日、12日、13日,朱某学再次组织社员在花坟、窑罐厂的林地上,采用油锯、弯刀等工具分别砍伐林木共计121株。

2019年6月28日,该地林业局委托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采伐现场的林地权属、林木蓄积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村花坟、唐家嘴、窑罐厂被采伐树木167株,活立木蓄积共计26.995立方米,花坟、窑罐厂、唐家嘴的采伐现场均在林权证范围内。

法院裁判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表示愿意修复生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其组织人员在巴岳山——西温泉风景名胜区内毁林建坟,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朱某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学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本案是因在风景名胜区毁林建坟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朱某学以售卖墓地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区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学构成滥伐林木罪,适用监禁刑并处罚金,严厉打击了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并对保护景观多样性和森林资源、维护当地生态系统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朱某学愿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因其在风景名胜区内毁林建坟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罚与修复并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保护景观多样性、引导形成文明、生态殡葬新风等具有重要意义。

3.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情回放

案涉风景名胜区是重庆市级风景名胜区。2020年5月,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发现该景区自设立后未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缺乏规划管理,导致景区某地因居民砍伐开垦而遭到破坏,因此向该景区管理部门某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但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后未实质整改,且在收到催办文件后依旧未采取行动。因此,重庆市某区检察院以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裁判

在诉讼过程中,区法院协调引导某行政机关积极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毕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共同参与整治验收评审,并邀请三名评审专家和两名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见证。后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但经整改,景区内37亩开垦区全部复植乔木、灌木等植物,同时通过增设排水沟、边坡挡墙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地质滑坡,某行政机关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查处违法行为、修复景区遭破坏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遂准予重庆市某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例启示

本案是因行政机关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景观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内容。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诉讼制度。本案中,区法院在充分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前提下,积极引导某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及时修复某风景名胜区受侵害景观并经验收评审,真正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目的,是加强景观多样性保护、提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生动司法实践。

编辑:陈道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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