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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政策享受产假、护理假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假期,但双休日不是法定假期。《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女方产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原规定延长30天),达到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士护理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拓展阅读:休假详情: 自《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发布之日(2022年2月10日)起,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可以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享受产假达到158天。 女方已经享受完毕原规定产假的,不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产假】可获南京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天数、工资计算方式,还可以加入办事交流群。 手机访问 南京本地宝首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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