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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作六天,单休,违反劳动法吗?

2024-06-03 10: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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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一位女生应聘某民营企业的人事专员岗位,经沟通了解到,公司工作时间夏季8点到17点30分,冬季8点30分到17点30分,周末单休。女孩随后回复称这个薪酬单休不太能接受,一年到头要多上几个月班。

没想到,HR的回复相当犀利:“你干吗要出来上班?别人是找工人,不是找老婆。雇一名员工来干活,不是请摆设,不是找小三。”

女孩听后直言惊呆了,感觉被羞辱,她表示只是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对方凭什么骂人,我做错了什么啊,气得半夜睡不着。

我们此处就不讨论HR的态度问题了,主要想探讨一下,双休是法律意义上的标配吗?这家民营企业一周工作六天,是否违法?

01双休是标配吗?

众所周知,在餐饮、房产中介等众多服务行业,基本都是每周工作六天,单休是惯例。

如果员工周末都休息,不知道要耽误多少生意,影响多少营业额。

所以,从现象体现的逻辑上来看,如果只看每周工作天数,一周工作六天应该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结合工作时长来看,是否违法,就不一定了。

法律法规上,对于工作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只要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那就是合法的。

这也印证了我们之前基于现象的推论。

也就是说,双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所有岗位的标配。

餐饮行业基本都是倒班,二班或者三班轮换。

如果每班工作时长是6.5小时,一周工作6天,共计39小时。少于40小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完全没有问题。

当然,实际的情况往往并非如此。

大部分倒班可能都是8小时起,我们看到的房产中介行业,加班更是家常便饭,可能每天都需要工作到晚上。

如果超过工作时间,在法律允许的加班时长范围内(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公司给加班费,其实也是合法的。

如果不给加班费,虽然企业涉嫌违反劳动法,但是劳动者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往往也只能忍气吞声。

当然,有的劳动者会做好证据收集,离职时一起算总账。

02 三种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这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主要指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依据为原劳动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

综合工时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的职工主要有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主要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用人单位报人社局批准并备案,否则无效。

对应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是我们最常见的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就是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日为休息日的工时制度。

以上三种工时制度,最核心的区别是在加班认定上的不同。

综合工时制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是根据综合工时的计算周期合计来计算,综合计算周期一般分为周、月、季、年四种。

对于以周为计算周期的,法定每周工作时间标准为40小时。对于以月、季、年为周期的,对应的工作时间标准为:166.64小时/月,499.92小时/季,2000小时/年。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规定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

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申请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其实后面最核心原因的是减少支付加班费的风险。

03 案例中的民营企业违法吗?

最近有一则热点新闻,宁波一家企业由于非法延长106名员工的工作时间,虽支付了加班费,仍被处罚10600元。

是否违法,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支付了加班工资。

在文章开头的民营企业,根据考勤时间,假设该午休就餐时间为1个小时,则夏季8点到17点30分,每日工作时长为8.5小时,每周工作6天,周工作时间为51小时,按4周计算,月累计工作时长约为204小时。

即使在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也超出了每月延长工作时长的上限36小时。

冬季为8点30分到17点30分,减去1小时午休就餐,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共192小时,月按照30天计算,也超过了36小时。

所以,工作天数上,该民营企业不违法,但是从工作时长看,违法。

当然,如果能按照延长工作时间给足加班费,我相信绝大部分劳动者都会OK的。

我们不是怕加班,我们是怕加班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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