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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5-14 01: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1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主体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认定、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从业主体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按照类型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方面内容。

本办法所称从业主体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单位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从事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及施工分包单位、附属工程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

建设单位是指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的代建单位。建设单位为PPP类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的,投资人亦作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单位参与信用评价。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指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重要关键因素产生直接影响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附属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公路房建、机电、绿化工程等其他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的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系统)。

(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和公开。

(四)监督、指导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从业主体的动态扣分结果、年度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和公开。

(五)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单位报送在全区从事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六)按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中登记的基本信息,对外省进宁企业在省级系统中录入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七)发布以下信息:

1.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项目信息;

2.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以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

3.其他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有关的信息等。

(八)处理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公示的申诉或投诉。

(九)组织相关单位培训学习有关办法、规定、细则,为各评价单位和从业主体提供相关交流学习的服务平台。

(十)完成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按需制定本辖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配套制度。

(二)负责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辖区组织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督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和公布。

(三)监督、指导本辖区组织实施的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组织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项目从业主体的动态扣分结果、年度辖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本辖区农村公路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将本辖区组织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核。

(四)按属地管理,对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在省级系统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五)通过省级系统报送并发布以下信息:

1.本辖区公路建设与养护项目信息;

2.本辖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本辖区农村公路项目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以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

3.本辖区其他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有关的信息等。

(六)处理本辖区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公示的申诉或投诉。

(七)完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

(二)对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及技术性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从业主体的履约情况,做到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年度全覆盖。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的失信行为进行评价。

(三)对从业主体的其他失信行为或良好行为进行评价。

(四)处理对本单位认定失信行为或良好行为的申诉或投诉。

(五)负责当期参与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的从业主体的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对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评价结果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一并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

(六)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落实。

(七)完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在省级系统填报、维护建设与养护项目信息。

(三)负责督促项目其他从业主体在省级系统录入信息、填写并上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进行信息核准。

(四)对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现其他从业主体的失信行为和良好行为进行评价。

(五)定期对每个合同段组织履约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1次。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的失信行为进行评价。

(六)对项目其他从业主体的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七)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其他从业主体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自评工作。

(八)在招标过程中加强从业主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九)完成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价工作

第十条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依托省级系统按照实时计分、动态评价、年度汇总的原则开展。

第十一条凡有意向或实际参与自治区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在省级系统登记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从业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金额、开工时间、合同工期、主要履约人员等项目信息在省级系统登记,并进行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在全国系统填报的业绩信息,应经过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核并在省级系统公示30日。

第十四条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需办理信用信息转移的,按照《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企业信用信息转移工作规定》(附件2)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招投标行为、履职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从业单位招投标行为和履职履约行为实行累计计分制,一个评价周期的初始分值为100分。若有其他行为的,计入信用评价总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管理人员评价标准和其他人员评价标准构成,详见《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附件3)。

第十六条信用行为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决定;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反馈的各类检查结果或奖罚决定;

(三)涉及质量、安全、廉政等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五)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书、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良好行为或失信行为的有关资料。

对于尚处于整改期的同一失信行为不得多次采信。对于五年内未能及时发现的、发生在当年信用评价期之前的失信行为,若有充分证据材料的,由相关评价单位按要求进行公示后,也可纳入到发现该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信用行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录入省级系统。轻微失信行为之外的失信行为直接扣分;轻微失信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能通过整改满足要求的,按照“第一次主动修复、第二次以上直接扣分公示”原则处理;良好行为直接加分,上限为5分。

第十八条年度信用评价分为建设、养护、附属工程三类进行,评价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以信用评价期内从业主体的信用综合评分作为该年度信用评价得分,由省级系统根据该企业信用评价期内的扣分及加分情况自动计算,分值对应的信用等级作为企业该评价期的评价等级,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在“信用交通·宁夏”网站进行公示。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九条信用行为与评价结果实行动态更新,自动态更新后10个工作日内,从业主体可以向信息发布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证明材料。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与原公示内容不符的,应当将变更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相关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从业单位评分(X)为:

(一)AA级:评价分数X≥95分;

(二)A级:评价分数85分≤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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