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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14 09: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 号 福府规〔2023〕3号 发布机关 福田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7-31 实施日期 2023-08-11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物业资产管理制度,保障政府物业资产的合理使用、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5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资产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合作合资、企业改制剥离、规划配建、行政划拨、行政罚没等方式形成的物业资产。政府物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文教卫体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居住用房(不含保障性住房)等各类用房(含临时建筑物)、土地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确保物业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凡占有、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物业中心”)是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资产行使所有权,进行管理、处分和调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府物业资产实行统一接收、统一登记及统筹管理, 根据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物业中心负责起草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负责接收公共服务、产业、行政罚没等归政府所有的用房及附属设施,统筹办理及监督政府物业不动产权登记情况,追收未移交的归政府所有的物业资产;负责经营物业的租金评估、租赁合同签订,统一租赁社会物业;负责物业资产收入收缴、清查、登记及处置,检查、监督使用单位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区办公用房台账,统筹调配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审核装修方案,履行监督管理和督察整改职责。

  (三)教育、卫生、文体等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用房需求,建立各单位办公及公共服务用房台账,履行监督管理和督察整改职责。

  第三章  物业筹集方式

  第六条  区物业中心通过规划配建、政府投资、置换、行政罚没、租赁等方式筹集各类用房。

  (一)规划配建筹集是指根据土地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接收产权归政府的公共服务用房、产业用房等及附属设施。

  (二)政府投资筹集是指接收利用财政资金建设、购置等方式形成的各类用房。

  (三)置换筹集是指与其他物业产权人置换物业,包括使用权置换和所有权置换;物业所有权置换属于资产处置范畴,应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罚没筹集是指接收执法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形成的罚没物业。

  (五)行政划拨筹集是指接收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资产划拨方式划转的物业。

  (六)现有政府产权物业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区物业中心可按照相关规定租用社会物业。

  第七条  区物业中心对项目规划产权归区政府的各类用房及附属设施行使监管权。在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不动产登记各阶段,区城市更新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实施单位应先征求区物业中心意见。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八条  区物业中心负责统筹办理及监督政府物业不动产权登记情况,移交单位应配合办理政府物业不动产权登记;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政府物业,原建设移交单位负责完善不动产权登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配合补办资料。涉及以下情形的,相关单位应先完成以下程序后,会同区物业中心将权利人统一登记为“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一)登记在行政事业单位名下的政府物业资产,不动产权证(房地产证)统一交由区物业中心集中保管。

  (二)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三)建设实施单位应先完成规划配建项目的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四)符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用地单位)应先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不动产权首次登记。

  第九条  区物业中心负责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和监督管理。

  (一)区物业中心建立政府物业资产台账,统一办理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核减核销,一年一次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对账。

  (二)使用单位应指定物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物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区物业中心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物业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会计制度按估计价值入账,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政府物业资产使用管理是指区物业中心通过授权、委托管理、委托运营、出租等方式提供物业的行为。

  (一)授权是指将物业调配给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公共服务及业务用房等使用的行为;

  (二)委托管理是指按使用功能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等代为管理的行为;

  (三)委托运营是指将物业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的行为;

  (四)出租是指将物业出租给企业(机构)或个人的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物业应以集约高效为原则,按授权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用途投入使用。未按规定时间使用、擅自改变授权用途或擅自出租出借授权使用物业的,区物业中心可提前终止授权并收回物业。各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形成物业使用报告并提交区物业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区物业中心可将垃圾转运站、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再生资源回收站、消防站、公园绿地、广场、公共通道等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等无偿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授权使用的政府物业,使用单位将物业对外出租产生收入的,应与运营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十四条  区物业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以市场评估价出租政府物业,收入上缴区财政;产业用房出租按产业用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自筹经费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政府物业的,原则上应按市场评估价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  政府物业管理模式分为直接管理、授权管理、委托运营管理。

  (一)区物业中心负责直接管理的政府物业的本体结构、公共区域的修缮、设备设施的维护及更换。

  (二)授权使用单位负责使用物业的装修、修缮、设备设施的维护及更换;达到立项限额标准的,应就项目建议书中的使用用途、结构安全等内容征求区物业中心意见。

  (三)运营单位负责委托运营管理的政府物业的修缮、设备设施的维护及更换;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承租方负责承租物业的装修、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如需进行二次装修的,装修方案应依约定报区物业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物业的消防及生产安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使用物业产生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物业,应在政府自有物业中调剂解决;确需租用社会物业的,应就必要性和合规性提出依据,报区物业中心统一租赁。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是指对政府物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所有权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如调拨、划转等。

  (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如出售、出让等。

  (三)所有权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物业资产进行所有权置换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缺少、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区物业中心出具处置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凡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政府物业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区物业中心意见,按程序办理立项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处置政府物业资产的,所得收入应上缴区财政。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区物业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政府物业资产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经营进行监督;涉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业部门负责对入驻企业(机构)使用政府物业进行监管考核、绩效评价和到期处置等。

  第二十四条  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物业中心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政府物业资产,阻挠管理部门核查的;

  (二)不按规定规划、建设、移交政府物业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活动的;或擅自将政府物业出借他人的;

  (五)擅自利用政府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政府物业资产严重损失的;

  (七)不按规定权限维修和处置政府物业资产的;

  (八)不服从统筹调配,不按要求限期整改、搬迁或交回物业的;

  (九)擅自置换使用权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物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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