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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语Ep 07

2024-06-18 17: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报告》研究结论只适于采用如下核算排放源与方法的情况,也是现有公开数据能支持的结论。若核算的排放源或方法发生变化,交通碳排放结果可能与本文不一致。对核算对象和方法的说明如下:

交通领域碳排放源:

含国内道路、铁路、水运和航空等领域,营运性及非营运性交通工具在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不含尾气净化和润滑油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发电与制氢、燃料炼化产生的碳排放,以及国际航空、航海、管道运输产生的碳排放。

覆盖地区:

研究覆盖的省份包括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原始数据限制,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及西藏自治区。在省份基础上,本文也聚类到地区层面进行分析,地区分类依据国家统计局(2011)[4],其中,东部地区含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地区含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含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地区含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核算方法:

《报告》主要基于“自上而下”法,通过各类交通化石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与碳排放因子计算碳排放。这也是IPCC唯一推荐的国家交通碳排放核算方法[2]。其中,交通燃料消耗量来自《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国家/省份能源平衡表(实物量)[3]。由于能源平衡表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仅涉及营运交通的能耗统计,不含私家车等非营运车辆能耗,为获得完整的交通燃料消费量,采用《省级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划分系数,将其他领域的部分能耗拆分到交通领域。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与碳排放因子来自《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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