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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乔碧萝等主播打赏能要求返还吗?《令人心动的offer》展开讨论

2024-06-02 17: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实习生的课题是,站在原告或被告的角度,出一个出面形式的代理意见,并以团队辩论的形式阐述自己的观点。

原告和被告各有什么优势,该从哪些角度来完成自己的辩论呢?现场嘉宾岳屾山律师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他认为,首先应考虑买方作出购买决定时收到的信息是不是真实准确的,如果滤镜能让主播的样子完全变了一个人,那么就可能涉嫌构成欺诈了。

作为原告,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主播的样子是经过深度美颜的,需要证明的是对方存在欺诈。如果能够证明这点的话,问题就不大。

而作为被告,需要证明我没有对你进行任何欺诈,我没有这种恶意,也没有暗示过你我就长这样等等,并就此进行防守。

他认为,实际上原告是进攻方,被告是防守方,谁主张谁举证。

那么,8位实习生找到了哪些点,辩论环节表现如何呢?

3 双方精彩观点

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何运晨、大连海事大学的郭旭、上海外国语大学的李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的蔡昆廷组成了“五湖四海队”。

他们持原告方,认为主播“小酒窝”应当返还原告打赏所获得的收益。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李浩源、北京大学的梅桢、西南政法大学的邓冰莹、华东政法大学的薛俊杰组成了“五院四系队”。

他们持被告方,认为楚先生的打赏无需返还。

李晨:

第一,平台与“小酒窝”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与观众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小酒窝”在平台进行公开直播,对观众发出了提供表演服务的要约,观众打赏主播是对要约行为作出了承诺,合同自此成立。

第二,楚先生对于平台的主播“小酒窝”所提供的直播服务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小酒窝”所塑造的年轻貌美形象与真实的相貌平平的存在较大的落差,如果楚先生早已知悉这样的情况,他就不会作出上述行为。

第三,根据《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受到保护的,楚先生借助平台向“小酒窝”打赏的礼物是用金钱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的,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梅桢:

先对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做个梳理。这里涉及楚先生、平台方、主播三方法律主体。

主播产生视频给到平台,平台相应支付了一个对价,形成合同关系;楚先生对于虚拟礼物的赠与是给平台的,这是一个赠与行为。

首先要强调的是,楚先生跟主播之间是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因为在平台的用户协议规定中,对于楚先生打赏的礼物的所有权从来都不在主播手里,他们之间从来都没有财产转移。

这是一个赠与行为,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说得很清楚,财产一旦转移就不可撤销了,所以,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明确、真实、有效的。

郭旭:

对方认为楚先生的打赏,是对平台的赠与行为,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八十六条,以及相关的学理解释,赠与合同的完成要求必须所有权转移,那么既然你方提到,楚先生是对线下的各种虚拟货币不享有所有权的,因为所有权始终都在平台手里,所以这个赠与无法实现。

李浩源:

在赠与问题上,你方的想法非常之精妙,但恰恰犯了逻辑不洽的问题。事实上,用户是要向平台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的,因此,这是对平台单方面的资助或单方面的支持,我想这个商业架构要清楚,对方要在劳务关系上的认知进一步确认。

何运晨:

关于重大误解,美颜的功能是一个普遍现象,今天案例中提到的是主播用了超强美颜,超强美颜和普通美颜有质的区别,使得楚先生陷入了外在的假象,所以引发了一个事实上的误解。

邓冰莹:

我想对“重大误解”进行探讨,现在一些平台或者手机、相机是自带美颜或滤镜功能的,这是一种生活行为,不能用法律将生活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

其次,楚先生的打赏行为不完全基于颜值,也包括了对她声音能力的认可。

何运晨:

“小酒窝”不是单纯在平台进行了美颜,在其他平台以发布私人照片的方式,营造一种她本人就是妙龄少女的形象,在其他平台进行颜值的虚假宣传,涉嫌欺诈。

薛俊杰:

本案中的原告是在声优版块进行打赏的,所以不存在对主播颜值的重大误解。如果楚先生对颜值有非常高的要求,可以选择打赏给专属区域的主播。因此,楚先生不是单纯对颜值进行打赏。

岳屾山律师复盘的时候说,原告“五湖四海队”确实出现了偏差。他认为,一辩提出“重大误解”是可以的,但要明确什么是重大误解,为什么我们认为它是重大误解,要把这个题立住。

而被告“五院四系队”这边,直接把所有的基础都给拆掉了。原告不是说主播和这个用户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吗,被告方说楚先生和主播没有一点关系。所有权没变更,所以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的财产转移发生后不能撤销。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播不露脸或以“美女”形象示人收获打赏是否涉嫌违法,尚存在争议。

所以,追播虽好玩,打赏莫冲动呀。

你会给主播打赏吗?最多打赏过多少?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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