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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奶奶主播”卸下二次元少女伪装

2023-08-11 04: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但与一般的如我们在淘宝平台上购物,在微博平台上与他人互动所不同的是,粉丝与斗鱼之间,还有一个人民币兑换的关系,即粉丝通过斗鱼平台将人民币兑换为可以在直播间对主播门打赏的游艇、鲜花、爱心等礼物,而兑换之后,就不能再兑换成人民币提现出来了,所以也有人据此认为两者之间应该是买卖合同关系。个人认为,粉丝并未直接向斗鱼直播平台购买服务,其最终的交易还是与乔碧萝等主播进行的,并不能因此将粉丝与斗鱼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买卖合同关系。

粉丝可否通过法律途径“救赎受骗的心灵”

据说粉丝们头脑发热,氪金打赏完主播之后,很多都偷偷上网查询或咨询律师“打赏主播的钱能否要回”,更有很多极端的案例,例如盗窃、抢劫他人财产,瞒着配偶出卖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主播的,也是多次掀起热议,到底打赏出去的钱能不能主张要回?而本次乔碧萝事件中,广大粉丝更是呼号,可否通过法律途径“救赎受骗的心灵”?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表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要不回来的。个人观点是,未必如此。

(一)向主播主张的语境下

先说那些抢劫、盗窃他人财产,瞒着配偶出卖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主播的。如果仅仅是这种情形,虽然侵犯了他人权利,但是这些财产兑换成游艇、鲜花打赏出去时,与其他的游艇和鲜花并无二异,主播只要没有与粉丝(这里指成年人粉丝,未成年人粉丝另当别论)串谋通过违法、侵权手段取得财产,就合法取得了打赏,主播并没有义务查清粉丝用于支付对价的钱是否来源合法。这时候被侵权人确实无法向主播主张权利,而只能诉诸于氪金去打赏的粉丝了。

但乔碧萝事件与上面的这个事情并非同一回事。乔碧萝如果只是一直以隐藏头像的方式出现在互联网上,倒也与上述情形并无二致。但是,她在直播平台公布的私人社交账户里,总是盗用年轻漂亮女子的照片,这就足以引起一般人的误解了,以为这就是她的美好形象,两者结合起来,才形成了粉丝与乔碧萝订立服务合同的基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这种情形下,粉丝是可以主张撤销与乔碧萝订立的服务合同的,合同撤销之后,打赏的礼物也应该退回。

当然,前述逻辑推理建立在乔碧萝伪造个人形象确实足以导致粉丝在违背真实意愿(即粉丝如果知道其真实形象,就不可能愿意向其打赏)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服务合同上。也有人说,乔碧萝是做游戏直播的,主要吸引人的是她的声音,即便她以真实面貌直播,还是能吸引广大粉丝向她打赏,个人认为看完照片就知此观点不太符合客观事实了。但也有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说乔碧萝公布在社交平台上的照片确为其本人,只是采用了高超的PS技术呢?发布PS过的照片算不算欺诈?或者PS导致照片失真度达到多少即应该算作欺诈?

如果“乔碧萝殿下”发这种PS图呢?

(二)向斗鱼平台主张的语境下

再说说斗鱼平台。斗鱼平台在整个事件里面到底有没有责任?个人认为,还是有责任的。

斗鱼作为平台方,对自己平台上的主播直播行为应有监管责任。当然,这种监管是一种弱监管,有一定的容错率。如果只是一个关注量和打赏量很小的主播,斗鱼未能及时发现和监管,那倒也不能苛责其承担什么责任。但对于乔碧萝这种大流量主播,平台方理应尽到基本的信息核实和合法性监管。或者无论大小主播,平台方在收到用户投诉时理应核实基本信息,制止主播在其平台上大行欺诈之事。由于斗鱼从主播获取的礼物中抽成获益,斗鱼的确可能有放任这种欺诈乱象的动机。当然,如果此事件能促使斗鱼克服此种“惰性”,网络环境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净化,倒也是一种进步。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与本平台无关,欢迎继续探讨。

本文作者:黄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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