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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 2023年最低工资一览表 图片来源:人社部(注:本表数据时间截至2023年4月1日)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从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来看,月最低工资标准在2000元以上的地区已经达到了15个,河北和安徽两地首次入围;北京最低小时工资最高,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 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 最低工资不是每年都会进行调整,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自2023年以来,共有5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河北、安徽、贵州、青海、山西。 最低工资上涨 这些待遇通通受到影响 一、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 1.加班费和社保缴费基数: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相应提高。 2.到手工资:对于部分基层劳动者来说,其工资标准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企业上调基层员工的薪资。 二、试用期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济补偿金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五、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六、医疗期工资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停工停产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且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八、劳动者工资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九、集体劳动合同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企业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 违法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都会选择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 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而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缴纳。(⚠️最低工资≠社保最低基数) 这种做法通常来说是不合规的,除非员工的实际工资真的低于最低社保基数。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而且根据各省市的规定有所不同,部分省市也要求如果公司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离职后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深圳市 图片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明确表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人社部、51社保网、东奥中级会计职称 编辑:罗莎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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